從港督到特首:兼論噴鼻港憲制次序與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
作者:李曉兵
來源:《原道》第27輯,東方出書社,2016年3月出書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十七日乙亥
耶穌2016年4月23日
【作者簡介】李曉兵,南開年夜學法學院副傳授,臺港澳法研討中間執行主任,法學博士。本文的成稿得益于噴鼻港城市年夜學法令學院朱國斌傳授的催促和討論,深圳年夜學港澳基礎法研討中間鄒平學傳授對于本文的修正和完美提出了中肯的意見,在此一并表現衷心的感謝。
內容撮要:港英時期的政治形式確立了港督的憲制腳色,這是懂得噴鼻港回歸前憲制次序的關鍵。彭定康的政改計劃在很年夜水平上改變了噴鼻港的憲制次序,總督憲制位置的松動和調整給噴鼻港帶來憲制次序上的“突變”,也為噴鼻港回歸之后的管理帶來諸多難題。噴鼻港回歸中國是噴鼻港管治主權的一次轉移,也是噴鼻港新憲制次序構成的起點。基礎法確立的行政長官軌制承接回歸前的政治形式,又有著全新的軌制設計和憲制基礎,但由于行政長官產生方法尚不決型,其憲制腳色仍然處于發展和變遷過程之中。噴鼻港未來政治發展過程仍然圍繞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及其憲制腳色而展開,這也是噴鼻港憲制次序重塑和構成的過程。
關鍵詞:噴鼻港 總督 行政長官 憲制次序 政制改造
噴鼻港回歸中國,既是一個主權轉移的過程,也是噴鼻港憲制次序從頭塑造和構成的過程。根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第43條的規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設置了行政長官。與過往港英統治時代的總督軌制比擬,行政長官軌制有著全新的設計理念和憲制基礎,但同時也是對噴鼻港回歸之前政治軌制的一種承接,並且行政長官軌制自己也正處在演進和發展過程之中。在回歸之后,隨著噴鼻港政治發展過程的展開,行政長官軌制也在不斷地進行調試。特別是圍繞行政長官選舉方法和政制共享會議室改造計劃的爭議,日益成為牽動噴鼻港社會各界人士的熱點問題。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在2007年12月29日做出決定,噴鼻港將在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這實際上為噴鼻港特首普選目標的實現劃定了時間表。將來,假如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最終得以實現,這無疑將改變現有的憲制次序,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憲政體制下的腳色將從頭調整和定位。從2014年7月15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交《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能否需求修正的報告》,到本年6月18日噴鼻港立法會投票過程中特區當局提交的政改計劃被否決,這一結果讓噴鼻港500萬合資格選平易近無法于下次行政長官選舉時行使平易近主投票權利,也意味著噴鼻港特區當局在過往20多個月堅持不懈推動噴鼻港政改的盡力暫告一段落,2017年噴鼻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將繼續沿用2012年12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辦法,噴鼻港基礎法所確定的普選目標的實現過程仍然存在著各種不確定原因。本文就圍繞上述的這些問題展開剖析,以期對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軌制的演進進行梳理,并對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新憲制次序下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進行探討。
一、《英皇制誥》與《皇室訓令》下的噴鼻港總督
(一)港英憲制次序下總督的憲制腳色
英國占領噴鼻港之后,畢竟以什么樣的形式來統治噴鼻港成為殖平易近者起首必須解決的主要問題。當時的英國駐華商務總監和全權代表義律在其不到一年的任期內曾發布《義律通知佈告》,宣布設立噴鼻港統治機構和行使法令的準則,并自封為噴鼻港最高統治者。[1]之后,濮鼎查接替義律作為英國駐華商務總監和全權代表,后來又被錄用為第一任噴鼻港總督,英國當局委任他全權負責噴鼻港的管束事務,可是對于噴鼻港這塊“殖平易近地”的政治體制仍未做出及時的設定。直到1843年4月5日,英國國璽年夜臣以《英皇制誥》的名稱發布《噴鼻瑜伽教室港憲章》,此中對于噴鼻港“殖平易近地”當局的體制做出了設定,并對噴鼻港總督的權限也做出了規定,重要包含:1.英皇陛下當局委派港督管理噴鼻港,并成立立法局。立法局成員有公職人員,或其他英皇陛下當局委派的人士組成。樞密院亦有權就立法局成員私密空間委員的委任作出決定;2.港督在咨詢立法局的意見后,可以有權訂立任何法規,來維持噴鼻港的戰爭、穩定和傑出管治,但立法局制訂的法規必須遵從英國樞密院訂立的一切規例;3.港督需求時定時召集行政局會議,向其供給行政的意見,樞密院保存委任行政局成員的權力;4.港督有執掌和應用噴鼻港殖平易近地公章的權力;5.港督有全權委任法官和承平紳士;6.港督有全權寬免50英鎊以下的罰款;7.港督有全權赦宥罪犯和減刑;8.港督有全權按充足的來由,將噴鼻港任何官員停職;9.當港督因為逝世亡或其他緣由有缺,英皇陛下當局會錄用代理港督,繼續管治噴鼻港;10.噴鼻港一切文文官員和居平易近都要服從港督,并協助他在噴鼻港施政。[2]
1843年4月6日,英國皇室又發布了構成1917年《皇室訓令》藍本的《致濮鼎查訓令》,其重要內容包含:1.錄用濮鼎查為噴鼻港殖平易近地的總督和駐港英軍總司令;2.立法局必須至多有兩位成員列席,加上港督在場才可以舉行會議;3.立法局就職何法規和規則的立法以及其討論,必須由港督自己起首提議才可以進行;4.港督每半年將立法局的會議記錄,向英國當局匯報;5.港督不克不及提議或通過任何法規,往限制宗教不受拘束、準許英國許可的貨幣不測的匯票、紙幣和錢幣為法定貨幣、通過公共或私家的彩票籌集當局資金;6.在立法局全體成員反對的情況下,港督仍有權訂定和發布法規;7.行政局有三名成員,再加上港督自己。行政局成員由英國當局錄用,行政局必須至多有兩名成員列席,加上港督自己,才幹舉行會議。港督必須聽取行政局的意見,但會議討論的問題,必須是由港督自己起首提出。假如港督的施政完整和行政局的意見相左,他需求向英國當局做出周全的解釋;8.港督只能通過公開拍賣的方法出售官地。[3]
《英皇制誥》第2條規定,皇室授權并指令總督兼任總司令行使在其職權范圍內的一切權力;總督權力來源依據本制誥及經御筆簽署及蓋上御璽而辦法予他的委任狀,經御筆簽署及蓋上御璽而時時辦法予他的皇室訓令,樞舞蹈教室密院敕令,皇室通過一會議室出租名主要國務年夜臣傳達之指令以及本殖平易近地現行及日后制訂之有用法令。是以,港督就任的時候應隨身攜帶三分主要的法令文件,即委任狀、特許狀(即《英皇制誥》)和圣諭(即《皇室訓令》)。委任狀是英皇發給總督的就職文件,特許狀是確定港督的職權,大要地指出總督的職權范圍,附帶若干其他有關說明。圣諭則會議室出租是進一個步驟授權總督組織行政局和立法局,以便協助他創制及修正法規,議定行政年夜計。[4]《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普通被視為是噴鼻港的憲制性法令文件,噴鼻港基礎的政治架構和軌制就是由這兩個憲制性法令文件所奠基。當然,港督行使職權還要依據樞密院敕令、英國當局的指令以及噴鼻港的法令。
從1843年到1講座場地997年,英國當局在這150多年里一共錄用了28位噴鼻港總督。從第一任總督濮鼎查到末代總督彭定康,他們秉承英國皇室的意旨,忠誠地貫徹和執行英國當局的政策。歷任總督在噴鼻港擁有宏大而廣泛的權力,包含掌管噴鼻港的行政機關行政局和立法機關立法局,并委任兩局議員的權力;在一切議案上也有“最終否決權”;掌管行政局并統攬最高行政權,委任行政局所有的議員;同時作為立法局和行政局主席,行政局和立法局在總督施政上只擔任顧問及輔助腳色;委派法官和承平紳士的權力和對當局一切公務員(除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和英國駐港三軍司令)進行紀律行動(如罰款)甚至解除其公職;赦宥囚犯(包含逝世囚)和免去罰款的權力;有權將官地授予別人及機構等等。這些權力的行使讓港督獲得了無可置疑的政治權威,這讓英國當局更不難通過港督實現英國對噴鼻港殖平易近統治的目標。同時,港督作為港英政治軌制權力體系的中間,又對噴鼻港憲政次序產生著主要的塑做作用。
英國在噴鼻港通過錄用總督實現有用的統治,港督從最後的兼職到后來的專任,并作為港英當局總攬年夜權者,可謂是集數種瑜伽教室主要的憲制腳色于一身。李昌道傳授認為,依照英國法制,噴鼻港總督是英皇在噴鼻港的全權代表,英皇是噴鼻港的最高統治者。[5]他同時還認為,噴鼻港確立并堅持行政主導原則,這是噴鼻港回歸之前噴鼻港憲制次序的主要特點,也是保證噴鼻港當局有用管治、噴鼻港經濟繁榮和政治穩定的主要原則。他將噴鼻港這種所確立的這種政治形式的特點總結為,由港督為首的噴鼻港當局負責噴鼻港的管治,制訂和提出各項政策和法案,同時設立行政局和立法局作為港督的政策和立法的咨詢機構。[6]關于港督的憲制腳色,還有觀點則認為,港督具有雙重位置,既作為“領域的首長”,又作為“當局的首長”。[7]也有觀點認為,噴鼻港總督具有雙重成分的法令位置,既是英皇在噴鼻港的代表,又是港英當局的首長。不過,也有學者持分歧的見解,即認為噴鼻港從來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是以,港督不克不及代表噴鼻港地區,只能說他是英皇在噴鼻港的代表。在實質上,噴鼻港總督既是英國占領噴鼻港主權的象征,又是英國當局對噴鼻港行使治權的標志。[8]在這個意義上,周全地輿解和認識噴鼻港總督的憲制腳色及其演變,也是懂得英國管治噴鼻港的政治形式及其所確立憲制次序的關鍵之地點。
(二)政制改造與總督憲制腳色的改變
假如從英國近代在全球進行殖平易近的過程來看,總督軌制是英國在全球拓展其勢力范圍的有用管束方法,可是其自己也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遷。好比,加拿年夜總督自1952年起都是由加拿至公平易近擔任。又好比,澳年夜利亞總督作為英王(英國國家元首也是澳年夜利亞的國家元首)的全權代表,在法理上由澳年夜利亞總理提名,而由君主錄用,擁有很年夜的權力,但自從英國在1930年月確認了各自治領的獨登時位以后,從未拒絕過澳年夜利亞總理提名的總督。是以,澳年夜利亞總督的錄用和罷免從那時起就已經把握在澳年夜利亞總理的手中。
可是在噴鼻港,總督的憲制位置在過往一百多年間基礎上沒有發生年夜的變化,以港督為中間的政治體制也沒有發生年夜的變動。有學者就把港英當局政治軌制喻為“帝國治理機構的晚期活化石”,甚至認為“噴鼻港則仍然根據一個基礎上和情勢上堅持其19世紀時的原貌的憲法來治理其事務”,“在130年來幾乎沒有什么改變”。[9]這此中重要的緣由是港英當局對于噴鼻港處所政制改造的訴求沒有給予充足的關注和回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以港督集權為焦點的行政主導體制得以絕對實施,英國當局對于噴鼻港事務有絕對的把持權。在二戰結束之前,港英當局還是一個很是典範的具有專制集權的、封閉的殖平易近地政治體制。[10]而從二戰結束到“九七問題”出現之前,港英的殖平易近當局在政制上的新猷仍然無限。[11]
噴鼻港在19世紀出現的幾次政制改造的請交流求均被英國當局拒絕,二戰結束之后楊慕琦恢復總督職務之后提出了其所主導的政制改造計劃,即“楊慕琦計劃”,但該計劃在提出六年之后自願流產,英國當局在1952年10交流月宣布“在噴鼻港推醒年夜規模的政制改造是分歧時宜的”。[12]之后,噴鼻港19世紀60年月所醞釀的政制改造因為“六七風暴”而被港英當局擱置,直到麥理浩任總督期間,噴鼻港才實施了一系列守舊而務實的政制改造辦法,好比,適當改變行政局的人員結構,年夜幅增添立法局非官守議席,但并未對行政局及立法局作嚴重的改造,兩局一切議席依然維持委任制,噴鼻港市政局的改造和作為噴鼻港最基層的議政組織的區議會的創立是其任內的一個亮點,這些政制改造并未觸動噴鼻港政治體制的基礎框架。[13]
可是在噴鼻港回歸之前,由末代總督彭定康在20世紀90年月後期所主導的政制改造則在很年夜水平上改變了噴鼻港的憲制次序,總督的憲制位置開始有了松動和調整。彭定康所提出的《政改計劃》重要內容包含:1.行政局和立法局分炊。2.總督不擔任立法局主席,立法局主席由立法局議員互選產生。3.以立法制約行政。行政局和立法局分炊以后,總督將以行政機關首長的成分向立法局負責,就嚴重事項向立法局報告任務,從而樹立起立法制衡行政的機制,慢慢構成以立法為中間的政制體制。4.下降投票年齡,將選平易近的年齡由原來的21歲下降至18歲。5.在地區直選實行單議席單票制,由選平易近投出1票在1個選區選出1名代表。6.新增效能組別選舉方法。效能組別議席由21席增添至30席;新增9席以個人投票代替團體投票,將效能組別的選平易近范圍擴年夜到全港270萬任務生齒中一切合適資格的選平易近。7.強化區議會效能,擴年夜區議會的職責、效能和財政預算,使其在處理影響區內居平私密空間易近的問題上負起更年夜的責任。8.改變區議會和市政局的成員構成。9.成立一個獨立的直接向總督負責的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負責從頭劃定選區和選區分界的任務。10.成立選舉委員會。
對于彭定康的《政改計劃》,中國當局給予了強烈的批評和抵抗,因為這一做法明顯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違反了與基礎法相銜接的原則,違背了中英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和諒解。[14]這一政改計劃付諸實施的結果就是給噴鼻港的順利回歸制造了新的障礙,也為中英在過渡期內的一起配合帶來不盡的變數,并給噴鼻港回歸后政制發展帶來新的困難。有學者評價指出,這是讓立法機關性質發展成為一個制衡當局的獨立組織,令其具備所謂有用地代表市平易近所需的獨立性;讓立法局擁有可以明確而獨登時治理本局的事務的職權;讓立法局主席有港督辭往,他以行政首長成分向立法局負責,按期接收議員質詢和討論當局政策。主要出訪活動和其他董事事務要向立法局匯報,把行政首長和行政機關置于立法局的監督之下。這完整是改變行政主導原則,向立法主導轉變。[15]從噴鼻港憲制次序的演進的角度來看,噴鼻港回歸之前港督職權的調整和腳色轉變一方面意味著港英當局試圖開啟噴鼻港“代議政制”實踐,另一方面也是對噴鼻港過往一百多年憲制傳統的一種簡單而激進的背離。對此,噴鼻港的政治人物就指出,港英當局這是應用中國當局所作出的“五十年不變”的承諾做文章,他們解讀為“中國當局講的五十年不變,并非一九九七年的噴鼻港情況五十年不變,而是一九八四年的情況五十年不變”。是以,港英當局的應對戰略就是要采取“十三年年夜變,五十年不變”的政治戰略,即應用“九七”前十三年的統治時間進行代議制改造,徹底改變噴鼻港的政體,使這種軌制在“九七”之后堅持不變。為此,就要將立法會從港督的咨詢機構變成代議機構。[16]在此過程中,總督憲制腳色的轉化是重中之重,它給噴鼻港帶來的是一種憲制次序上的“突變”,噴鼻港回歸之后的良多管理上的難題就是源于這一極具技能性的政治操縱和看似合適“平易近主化趨勢”的嚴重改變。
二、《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下的行政長官
(一)噴鼻港新憲制次序下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
噴鼻港回歸中國,講座場地為特別行政區量體裁衣而制訂的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正式開始實施,是以,這既是噴鼻港管治主權的一次轉移,也是噴鼻港新憲制次序構成的起點。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所確立的行政長官軌制與過往港英統治時代的總督軌制比擬,有著全新的軌制設計和憲制基礎,但同時也是對于噴鼻港回歸之前政治軌制和實踐形式的一種承接,並且其軌制自己也尚未完整定型,從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到其自己的法令定位,也都正處在發展和變遷過程之中。
1984年12月19日,中英雙方在北京簽訂《聯合聲明》確立了中華國民共和國對噴鼻港的基礎方針政策,此中包含根據憲法的規定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于中心國民當局,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令基礎不變。特別行政區當局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心國民當局錄用。基礎法的上述規定是對《聯合聲明》的尊敬,可是需求指出的是,《聯合聲明》并非行政長官軌制的法源。噴鼻港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噴鼻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在2014年4月4日接收記者采訪時就表現,從《聯合聲明》可以明白了解:中國當局在1984年簽訂的《聯合聲明》的基礎方針政策,已經由1990年頒布的《基礎法》法令條文“規定之”,並且將《聯合聲明》這11條基礎方針政策,更具體而細致地寫成160條的《基礎法》法令條文。[17]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年夜三次會議通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規定,國家根據《憲法》設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噴鼻港基礎法的規定,行政長官除了是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首長,這賦予了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基礎的法令位置和憲制腳色。同時,在中心與特區關系中,行政長官也具有無以替換的主要位置,飾演著主要的憲制腳色。行政長官作為國家依法設立的特別行政區的首長,除了對特別行政區負責,也須要對中心國民當局負責。是以,在“一國兩制”之下,行政長官的憲制位置至為特別,也至為主要。有學者指出,與港英時期的總督憲制位置比擬,回歸后的噴鼻港行政長官的憲制位置已經改變。假如說港督是英國女王在噴鼻港的代表,那么行政長官就成為噴鼻港這個處所行政區域的代表者。在上述特區當局闡釋的緣由中,行政長官起首是特區首長,而不僅僅是通俗的當局委托代表者。恰是因為噴鼻港行政長官代表了噴鼻港特區,所以他還承擔了許多的禮儀性成分,如接收市平易近饋贈。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更多的是特區的抽象人格象征。[18]本文認為,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法令位置具有雙重性,行政長官不僅僅是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代表,也是中心國民當局管束噴鼻港的代表,這一職位在噴鼻港新的憲制次序中處于一個連接點的位置,是中心國民當局與特別行政區權力的交匯點,也是懂得噴鼻港回歸后特別行政區新憲制次序構成和政治軌制有用運作的關鍵,是以,行政長官的產生及其職權的正常行使是“一國兩制”在噴鼻港實踐獲得勝利的關鍵一環。
可是,需求留意的是,對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的解讀不應該僅僅根據噴鼻港基礎法,還應該結合《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來展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需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軌制依照具體情況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以法令規定。”第62條規定:“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軌制;……”這意味著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來對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軌制來作出決定,行政長官的法令位置及其職權都來自于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年夜三次會議還通過了《關于的決定》,此中特地對其合憲性作出判斷:“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是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憲法》依照噴鼻港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合適憲法的。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后實行的軌制、政策和法令,以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為依據。”此外,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師長教師在提出辭職后當選為全國政協副主席,這樣的設定和實踐已經成為中國憲法實踐中的主要的憲法慣例,等等。這些基礎軌制和實踐為懂得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憲制腳色供給了生動而豐富的例證,現行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當然具有法令效率,是以,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既要放在特別行政區來懂得,也要放在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基礎軌制中來認識。
(二)行政長官的職權與行政主導原則
噴鼻港基礎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噴鼻港的政治體制以行政主導為基礎原則,可是從基礎法各個部門的規定來看,特別是對于行政長官職權以及與其他機關關系的規定,行政主導的的原則獲得了較為充足的體現。肖蔚云傳授就指出,行政主導是草擬噴鼻港基礎法政治體制時的一個指導原則,也是堅持了1997年前噴鼻港原有政治體制中卓有成效的特點,這有利于進步行政任務效力。這種行政主導感化具體表現外行政長官具有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首長和特別行政區當局首長兩重成分,具有較年夜的權力,它可以說是一種行政長官制。以行政為主導就要按照噴鼻港基礎法更好發揮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的感化。[19]
噴鼻港基礎法對于行政長官的職權所做的較為廣泛的規定重要體現在第48條之中。在基礎法所規定的這些廣泛的職權中,有的是行政長官作為特別行政區首長和特別行政區的代表而享瑜伽教室有的,有的是其作為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首長而享有的。除了這一條的規定,噴鼻港基礎法“行政長官”這一章節的其他條款也有關于行政長官職權的內容,好比,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合適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好處,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第49條);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當局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主要法案,經協商仍不克不及獲得分歧意見,行政長官可閉幕立法會(第50條);行政長官在立法會拒絕同意當局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第51條);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重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行政會議的成員,并決定其任免(第55條);掌管行政會議(第56條)等。應該說,基礎法中關于行政長官權力廣泛的規定小樹屋為行政主導的實現供給了軌制基礎和條件條件。從基礎法關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設置裝備擺設來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總體上是一種“強行政、弱立法”的體制。而行政長官所擁有的閉幕立法會的權力,以及對于立法會議案的提出和法案的簽署實質性權力,都讓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中居于相對較為優勢的位置。
可是,從實踐的後果來看,這種軌制設計并未達到預期的後果,而是被現實的政治操縱所改變和“阻擊”。早在2000年噴鼻港回歸三周年之際,梁愛詩密斯曾指出,過往兩年,有些人批評行政立法關系欠好,其實任何的機制都需求經過一段時期,才可以運作順利。她認為,依照“基礎法”第62(1)條,行政機關負責制訂并執行政策,它執行政策時需求按第62(5)條擬定并向立法會提出法案擬定并向立法會提出法案。她認為,法令的制訂、修正和廢除的權力在立法會,立法會提出法令草案受第74條所限制。議員可以提出修訂,但限于在原有法案范圍內,還要合適基礎法,假如修訂適當,當局可以采納修改案,假如修改分歧理,當局會有誰議員反對,分組投票,確保各階層好處都獲得照顧,最后假如當局不克不及接收的修改案被通過,當局仍可以發出法案,是以,立法主導權屬于行政機關,可是通過法令的權力屬于立法機關,正好現實行政立法機關,彼此共同、彼此制衡。她還提出,雖然特區有可行的機制,仍需實施時的經驗,是以初期的政治是無可防止的,隨著更多的會議,更多的實例,立法機關的治理漸漸地開始樹立起來,并盼望下一屆議會運作能更順利。[20]但是在之后的2003年,特區當局向立法會提交了《國家平安條例》草案,但在立法會中不克不及構成足夠的支撐票,最后行政長官自願宣布撤回《國家平安條例》草案,此舉不僅影響了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之間的信賴,也讓行政長官在同時面對中心當局和特別行政區時施政的困難。在2005年,特區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計劃》,因為未能獲得足夠的支撐而讓噴鼻港回歸后的第一次政改的盡力無果而終。[21]本年,特區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咨詢報告及計劃》,最終在立法會也未能獲得通過而讓噴鼻港政改進程再次遭受嚴重障礙。由于這些當局方面所提出的主要的議案在立法機關屢屢遭受障礙而無法順利過關,特別是近年來,立法會“逢中必反”“逢特區當局必反”的立場和做法幾乎讓“行政主導”原則幾乎淪為一種“紙面上的設想”。
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過往十多年的政治發展進程表白,行政長官的權力在現實的政治過程中遭到減弱和侵襲,行政長官的權威遭到質疑和否認,行政長官的施政遭到嚴重的牽制,基礎法所確立的政治體制的行政主導原則未能獲得充足落實的趨勢并沒有獲得改變,而今,立法擴權、司法能動、行政弱勢的局勢儼然已經構成定格。若何推動噴鼻港在政治氣力的整合并通過實踐來構成新的“憲制性慣例”,讓基礎法所觸及的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發揮出來應有的後果,這是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主要課題。對于這樣的一種現實,特別行政區後任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曾作出如下的評論,現在當局的“行政主導”,不如說是“行政主動”更準確,當局有制訂法案、議案的主動權,可是在整個社會發展的進程中,當局沒有強年夜的號召力,不克不及充足發揮引領感化。[22]恰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仍然在發展和變遷之中。
(三)宣誓盡忠的軌制設計與行政長官愛國愛港的基礎請求
《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規定了宣誓盡忠軌制,此中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重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這一規定既是對世界各國任職宣誓軌制的凡是作法的接收,也是基于特別行政區法令位置和行政長官憲制腳色自己的必定請求。作為中國憲法下所規定的一個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和代表,具有領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以及負責執行基礎法和按照基礎法適用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令等主要職權,若何向中心當局和特別行政區負責,宣誓盡忠軌制就是這樣的一個基礎設計。而宣誓自己也是由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和法令位置所決定的,這與當下所熱議的行政長官愛國愛港的基礎請求之間具有內在的分歧性。
在港英當局時期,宣誓軌制是英國向世界彰顯其占領噴鼻港、宣示主權和治權的一種法令情勢,也是通過港督對英皇盡忠宣誓維護英國對于噴鼻港實際管治效率的主要一環。《英皇制誥》第3條明文規定,港督上任時必須“依照維多利亞女皇陛下在位第三十一、三十二年通過之‘宣誓法’”,“進行盡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歷任港督在就職典禮上在首席按察司監教學場地誓下,分別宣讀盡忠宣誓、受任宣誓及司法宣誓三項誓詞。此中“盡忠宣誓”誓詞為:“自己,XXX,謹守法律宣誓:自己必竭誠向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及其繼位人盡忠。此誓。”“受任宣誓”的誓詞為:“自己,XXX,謹此宣誓:自己奉委為噴鼻港總督,并為女皇瑜伽場地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率,必定盡忠職守,盡力服務。此誓。”“司法宣誓”的誓詞為:“自己,XXX,謹此宣誓:在奉委為噴鼻港總督及其后能夠出任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三附表所指之任何其他司法職位時,定當為女皇伊利沙伯二世陛下效率,盡忠職守,盡力服務,并遵行噴鼻港法令與習俗,以不懼、不偏、不私、無私、無欺之精力,為全體平易近眾掌管正義。此誓。”通過這樣的宣誓軌制,確立了港督盡忠英國的法令義務,也為港督行使職權確定了最為最基礎的施政原則,即無條件服從英皇并將其內化為施政的基礎理念,在具體的施政活動中不得有損英國國家好處。
在噴鼻港回歸過程中,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曾于1997年5月23日通過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這是根據噴鼻港基礎法第104條的規定就宣誓問題做出的專門決定,此中請求:“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重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常設法官和高級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成立暨就職宣誓儀式上宣誓就職。”行政長官就職宣誓誓詞為:“自己×××(姓名),謹此宣誓:自己就職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盡忠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照法令,廉潔奉公,為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心國民當局和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噴鼻港回歸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對回歸前的《宣誓及聲明條例》進行了較年夜的修正,此中關于行政長官誓詞的規定與上述的籌備委員會就宣誓問題所做的專門決定中的誓詞基礎雷同。從行政長官就職宣誓的實踐來看,在歷任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就職儀式上,都是由國家主席或國務院總理來監誓,年夜部門情況下是行政長官直接向國家主席宣誓。從這一做法可以看出,國家在這個問題上給予了特別行政區超規格的禮遇,顯示了國家對于特別行政區每一屆新當局籌組過程的充足關注和高度重視。行政長官通過就職宣誓既表達了行政長官愛國愛港的政治立場,也宣示了中心當局對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束權,以及特別行政區和中華國民共和國之間基礎的法令關系。這是對行政長官憲制腳色的確認和表現,也是一種高度政治化的法令實踐。別的,還要進一個步驟明確的是,在憲法和基礎法的關系這一最基礎問題上,不成忽視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率。噴鼻港基礎法第44條規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噴鼻港凡是棲身連續滿二十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噴鼻港特別行政區永遠性居平易近中的中國國民擔任。”這意味著憲法關于國民基礎義務的規定對于行政長官也具有拘謹力,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民有維護祖國的平安、榮譽和好處的義務,不得有迫害祖國的平安、榮譽和好處的行為。”行政長官的就職宣誓表達了特別行政區和中華國民共和國之間的法令上和政治上的聯系。其作為國民要維護祖國的平安、榮譽和好處,而其作為行政長官就是要通過其對中心當局和特別行政區負責來體現其基礎的法令義務和政治責任。
三、2017年政制改造與行政長官憲制腳色之變化
(一)噴鼻港政制改造與行政長官選舉方法的改變
噴鼻港回歸之后第三次啟動的政制改造一個基礎目標就是要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的普選,也就是要修正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當然還包含對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正的考慮。噴鼻港基礎法第45條規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心國民當局錄用。”“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平易近主法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目標。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噴鼻港基礎法附件一“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7條規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正,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批準,并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同意。”這是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實實施政長官普選最基礎的法令依據。2004年4月6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噴鼻港特別行政區基礎法〉附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此中提出:“上述兩個附件中規定的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長官的1對1教學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法式‘如需’修正,是指可以進行修正,也可以不進行修正。”在此基礎上,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進一個步驟完美并確立了修正附件一和附件二相關條文的基礎法式,即“能否需求進行修正,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噴鼻港基礎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正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法式的法案及其修改案,應由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向立法會提出。”這一解釋確立了有名的“噴鼻港政改五部曲”的基礎法令淵源,這是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在基礎法解釋過程中對于基礎法實施法式的一個完美。
2004年4月26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又通過《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此中認為,“噴鼻港社會各界對于2007年以后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若何確定仍存在較年夜不合,尚未構成廣泛共識。在此情況下,實現噴鼻港基礎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平易近主法式提名后普選產生…的條件還不具備。”并作出決定:2007年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此條件下,2007年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依照噴鼻港基礎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和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作出合適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此中確定了行政長官的“普選時間表”:“2012年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可以作出適當修正;2017年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此中還特別重申了“噴鼻港小樹屋政改五部曲”。2010年8月28日,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同意了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案,2012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將由原來的800人增添至1200人,四年夜界別以雷同比例增添委員的名額,不少于150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噴鼻港特別行政區當局啟動了實現“雙普選”目標的後期法令法式,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為期5個月的公眾咨詢。2014年7月15日,行政長官梁振英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交《關于噴鼻港特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能否需求修正的報告》,這是噴鼻港“政改五步曲”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個步驟,可是之后,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所做出的決定引發了噴鼻港社會激進政治氣力的持續不斷的杯葛和反對。2015年6月18日,特區當局提交的以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為基礎目標的政改計劃在立法會被否決,70名議員中有28名議員投反對票。
(二)參考之資:法國1962年總統選舉方法的變化
根據法國1958年制訂的第五共和憲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共和國總統任期7年,由選舉團選舉產生,選舉團包含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海內領地議會議員,以及由市鎮議會所選出的代表。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方法采取兩輪多數投票制,即在第一輪投票中采用絕對多數制。假如第一輪投票沒有結果,共和國總統在第二輪投票中根據相對多數制選出。這樣的一種通過龐年夜的選舉團選舉總統的方法在1962年通過國民投票修正憲法的辦法進行了修正。
關于法國總統的憲法腳色,戴高樂一貫主張:“法國最高的和永遠的好處必須起首從國家元首身上獲得保證”,而這“獨一的辦法是由國民來選舉共和國的總統”。是以,1962年法國憲法修正其實是戴高樂關于第五共和憲政體制設計的主要一環。戴高樂本身在其《盼望回憶錄》中流露了這次憲法修正的基礎動因和戰略,他承認在1946年的貝葉演說和后來的1958年由他掌管的制憲過程中,并沒有提出國家元首必須由普選產生,他也曾主張總統由基礎廣泛的屬于全國范圍的選舉團選出。可是,這樣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富有謀略的政治過程,他寫道,“其實,我當時是認為最好不要畢其功于一役。在我決定向全國請求把政權從政黨的把持下解救出來,由總統而不是由國會作為權力和政策的源泉時,我就認為,最好還是暫緩完成這項宏大的改造”,“比及新憲法的實踐證明最高權威依照憲法把握政權并不會產生獨裁的時候,才是向國民建議徹底改造的時機。我一開始就有親自擔當國家元首職責的意圖。由于過往的歷史和現今的環境,由于我所擔負的任務,我下臺的方法不過是一種無足輕重的情勢罷了。可是,考慮到今后,我決定在七年任期屆滿之前把這方面的軌制樹立起來”。[23]可是,通過國民投票對憲法進行修正是根據憲法第11條賦予總統的特權,戴高樂認為總統選舉方法的修憲提議觸及“公共權力的組織”,當然,這樣的主張并非完整的無可置疑,因為,憲法第89條精確地規定了修憲法式,通過國民投票方法來進行修憲不是不成以,可是必須獲得議會的分歧批準。而議會應該是不成能對這樣的修憲提議表現支撐的,戴高樂估計對于這一提議有“2/3的國平易近議會議員和9/10的參議院議員是無論若何不會接收的”,于是只要走國民投票這一招險棋。
這一次國民投票的時間是1962年10月28日,投票的結果是,在法國外鄉有1200多萬人投贊成票,790多萬人投反對票,總體來看,贊成票占有個人空間用舞蹈教室選票的62%,反對票占38%。[24]這一法令草案在國民投票中獲得了通過,即1962年11月6日的公投立法。這實際上是實現了對1958年憲法第6條和第7條,以及1958年11月7日關于總統選舉的n 58-1064組織條例進行修正,其重要目標是實現共和國總統的選舉方法的改變,將原來“共和國總統由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海內領地議會議員以及市議會選出的代表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修正為“共和國總統由直接的、廣泛選舉產生”。這一次憲法修正是第五共和憲法發展過程中最有爭議的一次修正,也是最為主要的一次修正。之所以說這是最有爭議的一次修正,是因為這次修正不僅僅引發了內閣的嚴重危機,并最終導致國平易近議會根據憲法的規定啟動了彈劾法式。之所以說這一次憲法修正最為主要,是因為它改變了第五共和憲政體制的原始設計,真正地讓法國第五共和從議會制轉向半總統制半議會制,使得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體制能夠與其歷史傳統相結合,在與基礎的平易近主辦念不相背離的同時,又能確立總統的權威和權力正當性基礎。
就這次國民投票的時機和佈景來看,1962年頭,阿爾及利亞戰爭已接近尾聲,一些政黨對歐洲經濟一體化和年夜西洋軍事一體化進行嚴厲批評,并且也獲得了一些盟國當局的支撐,1962年4月,富歇爾計劃談判決裂,戴高樂的歐洲政策遭到了一些議員的譴責。5月17日,american總統肯尼迪譴責法國。而阿爾及利亞問題的解決讓一些議員掉往了權力基礎,又引發了議會中的一些抗議……種種跡象表白,戴高樂及其當局在諸多問題上正在面臨著被動,而隨著法國從阿爾及利亞順利脫身,各種政治氣力又開始尋找新的戰斗機會。8月22日,戴高樂有驚無險地躲過了在Petit-Clamart的暗殺,他認為這是一個有利的“戰機”。于是,8月29日,戴高樂告訴內閣“準備建議修正憲法,以確保政權的持續性”。9月12日,戴高樂向國務會議提出了關于共和國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的國民投票法案。戴高樂認為教學,憲法第3條第1款規定,國家主權屬于國民,國民通過其代表或國民投票來行使國家主權,而憲法第11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可以將觸及公共權力機構的組織、國家的經濟、社會與促進公共服務或授權同意國際條約方面的法令草案提交國民投票表決,而選舉共和國總統顯然是一件關于公共權力組織的事項。9月20日,他在電視講話中向全法國國民解釋其憲法改造的計劃,提出“我們體制的關鍵問題是,要有嚴格軌制,由法國國民的明智和感情來選定總統,作為國家的元首和法國的引路人”。“為了使總統內閣有用地承擔這樣的任務,他必須明確地獲得全國的信賴。”“采取最平易近主的途徑,即國民投票的途徑,這是憲法簡單明了地規定了的:‘共和國總統可以采取國民投票的方式向全國提出任何法令草案’”。
對于戴高樂修正憲法的主張,反對派給予了劇烈的批評,重要是集中在這次憲法改造所選擇的法式問題上。事實上,國會兩院的議員們年夜部門都是不愿意自動地放棄他們手中所把握的選舉共和國總統的權力的,何況繞開憲法第89條關于憲法修正法式的規定,直接地訴諸于憲法第11條所規定的國民投票,對于第五共和憲法來說,這自己也是極具危險的舉動共享會議室。向來政治立場比較含混的參議院議長斯滕.莫奈維爾在9月30日對此進行了劇烈的反擊,他認為當局的做法是“預謀策劃、為所欲為、用心叵測和肆無忌憚地違反憲法”。[25]他還特別地指出,假如應用憲法第11條來進行憲法修正,這無疑就是對憲法的一次變節,那么,“不信賴案就是一個直接的、符合法規的,憲法的答復。”[26]
蓬皮杜總理根據戴高樂的唆使草擬憲法修正的草案,該草案依照慣例被提交給最高行政法院進行審查,最高行政法院則對于當局的修憲建議也提出了保存意見以示反對,并且將其機密的討論和表決結果泄露給媒體。戴高樂對此非分特別的大怒,于是隨即在10月2日同意了召集國民投票的法則和法令草案,并于10月3日公布于當局公報。戴高樂在10月20日還向國會遞交了一個咨文說明其做出修憲決定的來由,而國會早已經按耐不住,并于10月4日通過了對當局的彈劾案。[27]國平易近議會的480名議員中有280名投了贊成票,達到了法定的絕對多數,彈劾案在國平易近議會通過,剛剛上任不久的蓬皮杜總理只好于10月6日向戴高樂總統提出辭職,而戴高樂則讓蓬皮杜繼續行使總理的職權,并依照憲法規定的法式在禮貌性地咨詢兩院議長意見。之后,便于10月10日公布清楚散國平易近議會從頭進行議會選舉的決定。因為修憲的內容和法式的選擇而引發這般劇烈的政治沖突,這無疑已經構成了法國第五共和的又一次“憲法危機”,可以說,這一危機可謂是絕後絕后,因為不單在以前法國憲法修正過程中沒有出現過的,在此之后的憲法修正也沒有引發過這般嚴重的法令后果。需求特別說起的是,這一次國民投票還引發了憲法委員會的一次合憲性審查,即在國民投票結束之后,修憲法案正式公布之前短暫的間歇,參議院議長莫奈維爾又啟動了最后的一招——根據憲法第61條的規定將該修憲法案提交給憲法委員會進行合憲性審查,請求憲法委員會對于公投立法的合憲性進行審查。憲法委員會在其裁決中采取了守舊的立場,即以狹義解釋的方式,拒絕對于在國民投票中通過的法令的合憲性進行判斷是以,這最終讓這場1958年憲法誕生以來最為嚴重的憲法危機得以化解。[28]
這次憲法修正的直接結果是改變了總統的選舉方法,可是從長遠的影響來看,總統選舉方法改變為廣泛直接選舉產生增添了總統權力的符合法規性和權威性,因為總統的權力基礎來源于法蘭西國民直接的授權,比國平易近議會交流議員和參議院議員要更為廣泛,同時,也年夜年夜地擴展了總統的權力,使得總統在第五共和憲政體制中的腳色加倍的主要和凸起,“雙首長制”的架構和輪廓日益明顯,除了在“共治時期”之外,總理幾乎完整地聽命于總統,甚至可以隨時被總統請求辭職。從這個意義上,通過1962年的這一次憲法修正,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體制獲得了“第二次再生”的機會。
(二)行政長官普選對其憲制腳色的影響評估
2013年11月12日,噴鼻港特區基礎法委員會主任李飛22日在噴鼻港重申了“三個堅定不移”:中心對2017年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合適噴鼻港基礎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決定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的人擔任的立場是堅定不移的。他同時也指出,中心當局、噴鼻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當局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的立場是堅定的。處理噴鼻港普選問題既是特區的責任,也是中心的責任。在噴鼻港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既有中心的權力,也有噴鼻港特區的權力。李飛在其講話中指出,行政長官和特區當局具有主要的憲制腳色,他還對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又進行了闡述:噴鼻港行政長官普選有一個特別的處所,這就是噴鼻港是中國的一個處所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心國民當局小樹屋,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心國民當局錄用,對中心國民當局和噴鼻港特區負責。這決定了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行政長官是一個政治機構、政治職位,對擔任這個職位的人有政治請求,是理所當然的。根據基礎法的規定,噴鼻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比擬其他處所當局,噴鼻港特區獲得中心的更年夜授權,是以,中心需保存行政長官的實質錄用權。此外,行政長官作為噴鼻港特區首長和特區當局首長,是噴鼻港特區的主要政治機構,也是中心與噴鼻港特區關系的樞紐。
正因為噴鼻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具有主要的憲制腳色,噴鼻港當地各方政治氣力對于這個職位的產生方法都給予了高度關注和熱烈的討論,並且各持己見,爭議和不合甚年夜。從今朝的情況來看,剛剛結束的這一輪政改無果而終,各方的盡力暫告一個段落,行政長官普選目標在短期內幾乎已經沒有實現的能夠,未來的噴鼻港當局何時再重啟政改進程還無法確定。現在,要考核的是假如行政長官普選目標得以實現,經過“一人一票”的選舉過程,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能否會有所改變?行政長官所領導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系能否會因為普選行政長官而帶來二者之間關系的改變和調整?從長遠來看,噴鼻港未來政制改造的進瑜伽場地程能否會因行政長官普選目標的實現而逐漸平緩?周期性的普選行政長官將會給噴鼻港政治生態帶來什么樣的變化?而這樣家教的改變又會對噴鼻港社會整體面孔帶來什么樣的影響?等等,這些都是需求應對和思慮的。
起首,普選行政長官給將給行政長官施政帶來更年夜的符合法規性,這是普選行政長官所帶來的最為嚴重的改變。行政長官當選的最終決定權從現在的1200名選舉委員組成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轉移到數百萬選平易近的手中,這一方面讓行政長官在噴鼻港憲政體制架構中獲得了更年夜的權威,打消了社會上所存在的對于“選舉委員會選舉是小圈子選舉”的詬病,另一方面也為行政長官未來的施政供給堅實的基礎,使得行政長官的政策和理念更不難獲得噴鼻港選平易近的懂得和支撐。行政長官在7月15號向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提交的《關于噴鼻港特教學場地別行政區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能否需求修正的報告》中就提出,“就普選行政長官方法,有相對較多意見認為應舉行兩輪投票,以增添當選人的認受性;但亦有部門意見認為應只舉行一輪投票,以簡單多數制選出行政長官當選人。”應該說,能夠認識到兩輪多數投票制的優勢,的確顯示了各方獨到的政治目光,比擬較而言,這種方法更有助于產生穩定的政治多數,而簡單多數當選的行政長官假如得不到有利的政治氣力的支撐,就不難出現施政困難、椅子空轉的局勢。
其次,普選行政長官目標的實現在很年夜水平上會改變行政長官符合法規性的來源,而這種改變能夠會帶來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在中心當局的錄用權和噴鼻港特別行政區選平易近的選擇權之間能夠會產生紛歧致的問題。中心當局提出要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行政長官必須合適愛國愛港的基礎請求,要由愛國者來作為未來的行政長官。若何能夠保證噴鼻港基礎法所規定的行政長官最終要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得以落實,但同時又要能夠找出一個辦法,確保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能夠合適中心當局所提出的“愛國愛港”請求,這在明天的的噴鼻港的確是一個具有難度和挑戰的政治實踐。今朝,中心當局重要是從“守好前門”的角度來進行應對,避免出現行政長官的地位“淪陷”的晦氣結果,這就是通過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依照平易近主法式來遴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現在噴鼻港的一些爭議和反對聲音也重要是針對提名委員會,諸如政黨提名、國民提名等主張都是要繞開提名委員會。與“守好前門”比擬,“守好中門”相對難度較年夜,並且不保險,而“守好尾門”更是不難帶來“憲制危機”,因為,中心假如動用實質的錄用權,否決了在投票中出線的參選人,這實際上就將中心放在了與噴鼻港幾百萬選平易近相對立的地位,即使是從頭開始新的選舉也仍然無法化解既有的“憲制危機”,並且還能夠會減輕這一危機。恰是在這個意義上,需求從頭認識和評估提名委員會的設計自己所具有的憲法意義和憲法價值。正如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法制任務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政改簡介會上發言時指出,行政長官普選時,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來提名候選人的軌制,有利于噴鼻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把憲制風險降到最低,可以說是一項偉年夜的政治發明,具有開創性的意義。[29]鑒于選舉委員會是和普選目標結合在一路規定于基礎法之中,是以,其符合法規性與合憲性不容置疑和否認,在實踐中也不容通過其他方法來變相的改變或繞行,而是應該通過適當的方法將其予以落實,以達到既預防和化解憲制危機的考慮,又能夠滿足實現普選基礎目標的後果。
再次,普選需求行政長官擁有穩定的政黨或政治氣力支撐,由此催化噴鼻港外鄉政治氣力的從頭整合。當下噴鼻港的政治生態是一種“沒有執政黨的政黨政治”,各種政黨并非制訂政策權力的政治組織,其重要效能是影響、監督和制衡當局,代表和反應社會上分歧的聲音和好處,並且,這種政治生態還很難說是一種短暫的、帶有過渡性的政治現象,還是一種長期的政治現象。[30]行政長官普選目標的實現及其實施過程對于噴鼻港各政黨和政治氣力的存在和發展影響是顯而易見的。由于行政長官的選舉是一種多選一的形式,一些弱勢政治氣力的保存空間能夠會被壓縮。同時,普選行政長官與普選立法會目標實現之后,噴鼻港的平易近主政治進程進進新常態,周期性的選舉將成為決定噴鼻港政治生態的一個主要原因,從長遠來看,行政長官的選舉與立法會的選舉周期應該逐漸趨近,二者不宜間隔時間太長,否則假如行政長官的支撐者和立法會的多數派之間彼此的分離,不難形成行政長官施政的困難,要防止出現噴鼻港版的“擺佈共治”現象的出現。
還有,普選行政長官目標的實現為噴鼻港平易近主進程加快,可是平易近主自己為行政長官施政帶來新的挑戰,即平易近主過程能夠為噴鼻港社會帶來更為感性的政治環境,但也能夠會導致噴鼻港社會政治生態的惡化,甚至導致噴鼻港社會在政治上的進一個步驟決裂。是以,未來噴鼻港政制改造的進程能否會因行政長官普選目標的實現而逐漸趨于平緩,在某種意義上還不克不及完整有定數。別的,行政長官普選目標的實現并不克不及當然帶來噴鼻港社會平易近生問題的解決。不論是新的候選人謀求選舉的勝利還是在任的行政長官謀求連任,其所提出的施政方針和政策將更多的從解決選平易近當下的問題來出發,否則其制訂的選舉戰略就不克不及夠切中選平易近的心思,其所提出的選舉口號也不克不及讓選平易近的內心產生共鳴,其所組織的選舉活動也就難以達到預想中的後果。當選的行政長官直接面對幾百萬選平易近及其背后復雜困難的社會問題,外行政長官和噴鼻港社會平易近眾之間會構成新的互動關系,而周期性的選舉會給噴鼻港未來的發展帶來更年夜的變數。特別是在復雜的國際政治環境中,噴鼻港作為一個國際化的年夜都會,其內部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將加倍不難受制于內部的干預和影響,這也是考核和懂得行政長官的憲制腳色時必須考慮的基礎原因。
【注釋】
[1] 義律通知佈告可以被看做是噴鼻港政制的最早文件,但由于不是英國皇室或當局發布,因此長短正式的。參看,李昌道:《噴鼻港政治體制研討》,上海國民出書社1999年版,第2頁。
[2] 蔡思行:《噴鼻港史100件年夜事》上,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52-53頁。
[3] 蔡思行:《噴鼻港史100件年夜事》上,第53頁。
[4] 參見白嘉時:《當局的基礎》,《當局與平易近眾》,噴鼻港當局印務局1962年版,第2頁。
[5] 李昌道:《噴鼻港政治體制研討》,第1頁。
[6] 李昌道:《噴鼻港政治體制研討》,第116頁。
[7] 參見白嘉時:《當局的基礎》,《當局與平易近眾》,第2頁。
[8] 劉曼容:《港英當局政治軌制論(1841-1985)》,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01年版,第41-42頁。
[9] [英]邁因納斯:《噴鼻港的當局與政治》,上海翻譯出書公司1986年版,第1頁。
[10] 劉曼容:《港英當局政治軌制論(1841-1985)》,第305-314頁。
[11] 劉兆佳:《噴鼻港的獨特平易近主路》,噴鼻港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54頁。
[12] 蔡思行:《噴鼻港史100件年夜事》下,第26頁。
[13] 參看蔡思行:《噴鼻港史100件年夜事》下,第124-129頁。
[14] 張連興:《噴鼻港二十八總督》,朝華出書社2007年版,第383頁。
[15] 李昌道:《噴鼻港政治體制研討》,第120頁。
[16] 強世功:《政制發展之謎》,《讀書》2008年第10期。
[17] 梁振英:《要調查中國有無違反是本身不懂》,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5/04-04/7185090.shtml。
[18] 徐斌:《噴鼻港行政長官憲制位置研討——從彈劾條款切進》,《政治與法令》2014年第6期。
[19] 肖蔚云:《論噴鼻港基礎法的十項關系》,《論噴鼻港基礎法的三年實踐》,法令出書社2001年版,第2-3頁。
[20] 《梁愛詩司長致詞》,《論噴鼻港基礎法的三年實踐》,第4頁。
[21] 參見《港府就政改計劃作調整 曾蔭權吁以平易近意為依歸》,中國網,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5-12/20/content_6066417.htm。
[22] 張力平:《范徐麗泰:“港人治港”高并不消除政黨治港》,噴鼻港《紫荊》2004年第11期。
[23] 戴高樂:《盼望回憶錄》,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268-269頁。
[24] Date : 28 octobre 1962; Objet : « Approuvez-vous le projet de loi soumis au peuple français par le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et r聚會場地elatif à l’élection du 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au suffrage universel ? ».
[25] [法]雅克·夏普薩爾、阿蘭·朗斯洛:《1940年以來的政治生涯》,全康康等譯,上海譯文出書社1981年版,第470頁。
[26] 吳國慶:《戰后法國政治史》,社會科學文獻出書社2004年版,第175頁。
[27] [法]雅克·夏普薩爾、阿蘭·朗斯洛:《1940年以來的政治生涯》,第470頁。
[28] 參看李曉兵:《論法國憲法委員會合憲性審查實踐的創造性》,《東岳論叢》2008年5期。
[29] 參見《張榮順:提委會有利共識政治》,噴鼻港《至公報》2014年9月2日。私密空間
[30] 劉兆佳:《回歸后的噴鼻港政治》,第160頁。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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